2.范围(内容)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具体包括:是否依法设账;所设的账簿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账外账等。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5)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具体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区别:
2.联系
(1)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外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要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评,要了解其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
(2)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
(3)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
本节重点把握:
1.会计监督分为几个层次,每个层次具体包括内容;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重点;
3.每个层次的监督主体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