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重点:会计账簿

2012-07-20 17:34:14 字体放大: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编制要求

(1)按规定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2)会计报表之间及其各项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2.对外提供

(1)各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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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4)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五、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一)适用范围

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二)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三)要求

1.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

2.要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等制度;

3.会计档案要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妥善保管:

(1)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2)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程序销毁:

(1)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四)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1.有关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2.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会计年度的规定

1.会计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三)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况,一是有关法规发生变化,要求企业变更会计政策,二是改变会计政策后能够更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节重点把握:

1.整节内容均为重要考点;

2.注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一些细节规定;

3.需要通过练习加强记忆。

学习建议:

建议大家学习本节内容时动手做出图标,从宏观角度掌握本节框架,进而在框架中填充细节,已达到更好的记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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