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得扣除的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和被没收的财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赢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地。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申报纳税所在地。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予以核定。
(3)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分月(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按月(季)度纳税申报的应于每月(季)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年度纳税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办理,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纳税人年度内无论赢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按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五)个人所得税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2.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