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会计基础知识第5章考点:会计凭证的保管

2011-11-29 21:26:04 字体放大:  

编者按:威廉希尔app 会计从业考试频道根据历年会计从业考试重点,为考生总结了“2012年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基础》章节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记账后的整理、装订、归档和存查工作。作为记账的依据,会计凭证是重要的会计档案和经济资料。

对会计凭证的保管的主要要求有: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

3.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4.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的原始凭证,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销毁会计凭证。

 

\

推荐阅读:

2012年浙江会计从业考试考点汇总7.3:会计账簿的格式和登记方法

2012年浙江会计从业考试报名小专题

学习《会计》的六个典型误区

更多内容进入:

威廉希尔app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2012会计从业在线模拟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