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会计基础考试讲义11.4: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2011-11-21 16:23:02 字体放大:  

2011年上海会计基础考试讲义11.4: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主要为参加2011年12月上海会计从业考试的考生提供,请上海会计证考试的考生好好复习。

第四节 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考点5: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查阅利用,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

2、外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查阅手续;单位内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

3、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涂画、标记、拆封原卷册,也不得抽换。

第五节 会计档案的销毁

考点6:(4)会计档案销毁时,应按规定指派人员监销;对于一般企事业单位,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应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的会计档案,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5)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会计档案不论是否已满保管期限,一律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待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交给项目接受单位。

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由单位档案部门永久保存。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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