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会计基础考试讲义6.2:原始凭证,主要为参加2011年12月上海会计从业考试的考生提供,请上海会计证考试的考生好好复习。
第二节 原始凭证
考点1:原始凭证按照来源不同,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1)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收据、火车票、飞机票、住宿发票。如表5—1、表5—2所示。
(2)自制原始凭证,是指由本单位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填制的、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限额领料单、产品入库单、产品出库单、借款单、物资发放明细表、折旧计算表等。
考点2:原始凭证按照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
(1)一次凭证。一次凭证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记录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一次凭证是一次有效的凭证。如收据、领料单、收料单、发货单、借款单、银行结算证等。一次凭证是一次有效凭证,其填制手续是一次完成的。如表5—5所示。
(2)累计凭证。累计凭证指在一定时期内连续记录发生的同类型经济业务的自制原始凭证。这类凭证的填制手续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随着经济业务的发生而多次进行的。如,限额领料单。
(3)汇总凭证。汇总凭证亦称原始凭证汇总表,指根据一定时期内,若干相同的原始凭证汇总编制成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凭证汇总表、工资结算汇总表、差旅费报销单、发料凭证汇总表。
考点3:原始凭证按照格式不同分为通用凭证和专用凭证
(1)通用凭证。通用凭证指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如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增值税发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支票、商业汇票等结算凭证等。
(2)专用凭证。专用凭证指由单位自行印制、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这种凭证一般在凭证名称之前写上企业单位名称,如,收料单,差旅费报销单等。
考点4: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1)原始凭证名称;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3)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
(5)填制单位签章;
(6)有关人员签章;
(7)凭证附件。
考点5: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记录要真实。
(2)内容要完整。凭证填写的手续必须完备,符合内部牵制的原则,各有关经办单位、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审核并签章,对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手续要完备。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4)书写要清楚、规范。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 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 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如小写金额为¥1008.00,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仟零捌元整”。
(5)编号要连续。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要及时。
出纳人员在办理收款或付款后,应在有关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以避免重收重付。
考点6:原始凭证的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其真实性的审核包括凭证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内容的审查。此外,对通用原始凭证,还应审核凭证本身的真实性,防止以假冒的原始凭证记账。
2、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核权限,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凭证传递和审查程序,是否有贪污腐化等行为。
3、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
4、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 数字是否清晰
5、审查原始凭证的正确性。 小写金额前要标明货币币种符号或货币名称缩写,中间不能留有空位,金额要标至“分”,无角分的,要以“0”补位。
6、审核原始凭证的及时性。
考点7:原始凭证的审核是一项十分重要、严肃的工作,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应依据法律规定,坚决拒绝执行,并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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