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甫一出炉,即引起业界各方关注。
其中,发行人业绩变脸,中介机构有望“连坐”追责,拟上市公司在招股书预披露期间和审核期间发现虚假陈述,相关保荐人暂停保荐资格等提议,引发业界广泛谈论。
据悉,征求意见稿对于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的,不在此列。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对拟上市公司在招股书预披露期间和审核期间发现虚假陈述,明确要暂停相关保荐人12个月的保荐资格。
显然,以上表述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中介机构的责任,以往保荐机构“只荐不保”的现象有望得到遏制。同时,针对中介机构帮助上市公司包装利润,或者招股说明书出现前后矛盾的做法,证监会将通过暂停保荐资格的方式来规范。
处罚逐步升级
众所周知,部分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容乐观。为达到上市目的,他们往往会不惜一切代价,通过财务造假、夸大其词等一系列手段实现上市。典型案件中远有立立电子、苏州恒久、胜景山河,近有绿大地、万福生科等。在这些案例中,部分中介机构把关不严,不够勤勉尽责,甚至出现严重失职,客观上沦为拟上市公司造假的帮凶。
与此同时,近年来对保荐机构等中介的处罚力度偏轻,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造假行为的发生。例如,在苏州恒久造假事件中,对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仅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对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可喜的是,截至目前,证监会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相应的,对于闪烁在上述行为背后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亦有所加强。
今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绿大地案做出刑事判决。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认定,由于保荐机构联合证券、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澄门)、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城)未勤勉尽责,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撤销深圳鹏城证券服务业务许可,拟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和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撤销相关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
有“创业板造假第一案”之称的万福生科案,更是开出“史上最严厉罚单”。据悉,万福生科董事长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平安证券被暂停3个月保荐资格,同时证监会将万福生科两名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比此前的A股市场,即使造假上市案件频发,但从未有保荐机构因此遭受暂停保荐资格的处罚。同样严厉的处罚也波及了相关保荐人。据悉,此次对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募股(IPO)相关保荐人作出撤销资格和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
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可知,对于保荐机构违规最严重的处罚莫过于撤销资格;而对于保荐代表人的最严重处罚则是撤销资格和市场禁入。除了万福生科的保荐人之外,此前案例中,亦仅有绿大地的保荐人遭遇上述处罚。
细则尚需明确细化
那么,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对于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人和保荐机构等中介的约束和规范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根据《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就保荐机构而言,出现八种情形之一的,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这八种情形包括“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可以看出,包括征求意见稿在内的法律法规虽然强调了对于上市公司造假行为以及中介机构的惩罚,但是对于如何惩罚以及惩罚的力度并没有作出具体明示。例如,何为“情节严重,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何为“情节特别严重,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对拟上市公司在招股书预披露期间和审核期间发现虚假陈述,明确要暂停相关保荐人12个月的保荐资格,但是相关保荐机构是否需要暂停或撤销资格,及暂停期限同样没有得到明确。
对比发生在香港的洪良国际造假事件,香港证监会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又是如何呢?其实,洪良国际造假手法并非罕见。由于公司招股章程内载有多项不实及严重夸大陈述,在上市仅仅3个月后,香港证监会勒令公司停牌。
不仅如此,香港证监会还成功从高等法院取得临时禁令,冻结了公司8亿多港元,最终洪良国际付出超过10亿港元回购公司股票,并最终退市,上市保荐人兆丰资本亦被罚4200万港元并被撤销保荐牌照。可以看出,无论从处罚金额,还是处罚力度,香港证监会对违法上市公司及相关保荐机构均严惩不贷,对抱有侥幸心理的中介作出了警示,成功地维护了投资者的权益。相比之下,目前的A股市场还未有保荐机构因保荐的上市公司造假,而被撤销保荐资格的情形发生。
有业内专家指出,对于拟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要从制度上确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旦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中介机构违背诚信原则,“连坐”追责制度,及行政性和经济性惩罚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纯净,保护投资者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