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发布了对其《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作出的第4项主要修订(称作“G4”)。该GRI指引在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过程中得到了广泛采用,且旨在为报告经济、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方面的表现提供一种标准化的方法。该经修订指引的目的在于:便于使用、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进一步强调重要性、及涵盖各种不同领域中新的和更新后的披露(包括治理、职业道德及诚信、供应链、反腐败以及温室气体(GHG)排放)。
该G4指引分为两个部分:
报告原则及标准披露-其中包括按照该指引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时须采用的标准、为可持续发展报告(就内容和质量而言)奠定基础的报告原则、及须提供的标准的一般及特定披露
实施手册-就如何采用报告原则和编制标准披露提供进一步的说明。
下表提供了有关G4的概览:
报告原则
界定报告内容的原则
包含利益相关方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重要性
完整性
确定报告质量的原则
平衡性
可比性
准确性
及时性
明确性
可靠性
标准披露
一般的标准披露
策略及分析
组织概况
已识别的重要方面及范围
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情况
报告概况
治理
职业道德及诚信
针对不同分部的一般标准披露(如有)
特定的标准披露
有关管理方法的披露
各种不同方面(按类别):
经济的 - 经济效益、市场占有、间接的经济影响、采购实务
环境的 - 材料、能源、水、生物多样性、排放、废水和废物、产品和服务、合规性、运输、总体情况、供应商环境评估、环境申诉机制
社会的 - 劳工条例和体面的工作、人权、社会、 产品责任(连同针对上述各项内容的额外指标)
针对不同分部的特定标准披露(如有)
该指引就如何“按照”G4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了两种选择:
“核心的”-为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相关背景的各项要素
“综合的”-要求提供有关以下各方面的额外标准披露:策略及分析、治理、职业道德及诚信,以及针对相关表现进行更全面的沟通。
“按照”G4编制的报告还应包含一项“GRI内容目录”(该目录可有效地交叉索引至针对G4规定的各项报告要素所作的披露)。GRI同时要求采用该指引的各类组织在出具报告时告知GRI:此类报告是“遵循了”该指引,还是虽包含了标准披露但尚未满足符合“核心的”或“综合的”分类要求的其他规定。
就重要性而言,该指引概述了以下原则:主体应就源自该指引所涵盖主题(称作“各种不同方面”)的、反映出某个组织的重大经济、环境或社会影响或对利益相关方所作的评估和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各类项目进行报告。重要性被视为“使得各种不同方面显得足够重要从而应予以报告的门槛”。实施手册就如何采用该原则提供了额外指引(其中包括比仅仅关注某个组织的财务状况更为宽泛的关注重点、对内部和外部因素的考虑、与既定方法及专家团体的关注事项协调一致、以及着重关注该组织应积极管理或参与的领域)。同时还提供了一系列相关“测试”。
G4亦就如何以不同的报告格式(例如,单独的可持续发展报告、综合报告、年度报告、和在线报告)编报可持续发展披露提供了相关指引。同时,其中还强调了与其他重要的全球框架之间的协调一致,并且,该指引还概述了其与联合国(UN)全球契约原则、联合国的《企业和人权指导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跨国企业指南》之间的“联系”。该指引还考虑了综合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之间的关系,并指出:
尽管可持续发展报告和综合报告的目的可能有所不同,但可持续发展报告是综合报告的内在要素。可持续发展报告考虑了可持续发展和某个组织之间的相关性,并述及可持续发展的优先考虑因素和关键主题,同时着重关注可持续发展的趋势、风险和机会对该组织的长远前景和财务业绩所产生的影响。当就某个组织识别其重大事项、战略目标、和对其实现此类目标并随时间推移而创造价值的能力所作的评估提供意见时,可持续发展报告对于该组织进行综合考虑和报告的流程而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采用该GRI指引进行报告的各类组织在过渡至该G4指引之前,可继续使用以前的指引(“G3”和“G3.1”)。但是,GRI希望所有主体均在2015年12月31日以后发布的报告中完成过渡至G4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