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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3〕1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培训
2013年湛江市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3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
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第18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2.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二)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3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3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
(四)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3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五)培训内容审核。各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课程内容(含远程课件)必须经过湛江市财政局会计科审核。
三、培训教材
使用省推荐的参考教材。
(一)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关内容。推荐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2010)》。
(二)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推荐使用财政组织编写的相关讲解或指南。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内容。推荐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
(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推荐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写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应讲解或释义。
培训教材由培训者自愿购买,各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
四、参加培训
(一)培训方式
培训工作由市、县、区财政局或会计学会及经湛江市财政局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负责。我市培训方式采用面授、远程教育两种方式培训:
1.参加面授培训方式,每期培训时间3天,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者由湛江市会计学会颁发省财政厅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远程网络教育培训方式:(1)市直会计人员选择网上远程教育的,须到:1)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48号市财政局副一楼会计人员服务大厅(联系电话3220631、3220632);2)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18号华侨大厦四楼(联系电话2225080)报名并购买“继续教育学习卡”。(2)县(市、区)会计人员选择网上远程教育的,须到所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报名并购买“继续教育学习卡”。
2013年在湛江市财政局备案的(远程教育) 培训机构共有3家,分别是:.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网校、广东商学院会计学院/广州市普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学员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家购买学习卡参加远程教育学习。
学员凭购买的学习卡自行登录“会计人员远程继续教育平台”,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累计学习相应类别的课程应不少于24小时,并接受网上考核。网上考试合格后须到报名点办理确认。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纳入会计从业资格证后续监管范畴。
(二)面授报名方式、时间。
从即日起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请各单位认真将《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具体格式见附表)填写后报市会计学会。湛江市会计学会的报名地点:1、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48号湛江市财政局副一楼会计人员服务大厅,联系电话:3220631、3220632;2、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18号华侨大厦四楼,联系电话:2225080。
单位会计人员较多,需独自组成培训班进行面授的,请将《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报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人:陈素芝,联系电话:3220629,传真:3220627。
五、培训要求
(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持证人员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对培训单位的要求
1.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1)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培训。
(2)了解培训者对培训效果的意见及建议,不断改进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3)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天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安排、收费标准、授课老师名单等)报财政部门备案。培训单位负责人对参加培训学员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
2.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3.履行如下承诺:
(1)不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
(2)不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3)不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
(4)无违反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对财政部门的要求。
1.严格备案制度。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实行备案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2013年4月20日之前将备案的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单报送市财政局(会计科)备案。
2.推行远程教育。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创造条件,创新模式,推行远程教育,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高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3.加强监管考核。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检查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工作,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一经发现,即应取消备案。
(1)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
(2)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3)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
(4)连续1年内未举办一期培训班;
(5)虚报培训学员参加学习情况,未经培训便允许会计人员参加考核,经财政部门多次督促,仍不改正的。
(6)违反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其他行为的。
六、其它事项
持证人员取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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