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局,高新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企业,中央、省驻枣各单位、企业,各院校:
根据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采集全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鲁财会[2011]3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建立规范、完善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会计人员信息全国通用。现将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执行。
1、这次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十分重要,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会计人员要高度重视。广大会计人员应按文件要求及时、正确填写基本信息,以免造成会计人员档案信息丢失。
2、单位、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会计人员登记、汇总基本信息,统一报送会计管理部门。
3、详细情况请登录枣庄会计网
枣庄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