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的会计处理

2012-08-27 20:40:12 字体放大:  

本文主要为会计人员介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的会计处理” ,希望对会计人员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的会计处理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的会计处理

【问】甲企业出售一台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原价为234000元(含增值税),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假定2012年2月出售(该设备恰好使用3年),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残值。如果我以210600元(含增值税)的价钱在2012年出售,该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这个期间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由于设备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则购入的增值税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在2012年2月出售时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时:

固定资产原价=234000/(1+17%)=200000(元)

3年累积计提折旧=(200000/10)×3=60000(元)

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600/(1+17%)]×17%=306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累计折旧 6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计提销项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10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

以上便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的会计处理的完整内容了,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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