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情况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存货跌价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做纳税调增处理。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计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计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时,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五、存货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存货的盘亏、报废、毁损和被盗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存货盘点表;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残值情况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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