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财税处理

2011-07-20 18:34:24 字体放大:  

税务处理

1、涉及的流转税

(1)营业税。《财政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例属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营业税。

(2)增值税。以设备等劝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另外,如果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明确的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可免予征收增值税。

2、涉及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都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则税差异分析

以上会计处理未涉及任何损益类科目,对于转㈩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税法应作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金额=7600=7300-200=100万元,纳税申报时该笔业务应做纳税调增100万元。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成本为付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在营业外收支中。

[例2]甲公司2007年4月1日与乙公司原投资者A公司签订协议,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甲公司以自产产品(非应税消费品)和承担A公司的短期还贷款义务换取A持有的乙公司股权,甲公司投出存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账面成本4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为50万元。承担归还贷款义务200万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对于库存商品的视同销售都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要求,结转收入和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788万元(500+85+200)

贷:短期借款2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万元

借:王营业务成本350万元

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

贷:库存商品400万元

税务处理

1、涉及的流转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以外购的原材料或者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2、涉及的所得税。按(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财税差异分析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足以存货投资,财税差异为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如果存货未计提跌价准备,新准则与税法基本一致,没有任何则税差异。

延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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