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清算常识

2011-07-11 18:11:38 字体放大:  

企业所得税清算常识

捐赠如何处理?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深圳市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以全部扣除。但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

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予扣除。扣除标准为: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销货净额超过5000万元,不足10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起过10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如何处理?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其中:养老保险金,按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6%提取;医疗保险金,按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比例列支;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3%全额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工伤保险金,按上年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职工工资总额,分别不同行业适用0.8%,12%,15%,2%,2.5%的比例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保险费用如何处理?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租赁费如何处理?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②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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