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下是2013修订安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告,相关人员请认真阅读。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在省直及中央驻皖在肥单位工作的,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他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级财政部门于当年年底前完成本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人员证书颁发工作。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按要求填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负责印制和管理。各市、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编号规则负责编号和颁发。所需证书数量由各市财政局负责向省财政厅申领并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确认后,给予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备案。重新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从业档案,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记入持证人员从业档案。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以上是安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相关人员及单位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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