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企业(行业)实施会计监督的通知

2014-09-24 18:01:49 字体放大: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企业(行业)实施会计监督的通知

各会计监督重点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和财政部授权专员办的会计监督职能,我办每年将选择若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金融保险企业、外资企业等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部分检查结果由财政部统一向社会公告。为进一步做好会计监督工作,增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我办决定建立重点企业会计监督机制,主要内容和方式包括:

一、会计资料报送

凡列入会计监督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请于每年5月10日以前(2009年在6月15日前)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电子文档报送我办;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报或经事务所审计但未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的,需报送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完整资料。

二、日常沟通

我办将审阅分析各重点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异常等问题向企业问询,必要时将约谈财务负责人及相关高管人员。同时,关注企业经营中的动态信息,随时与企业沟通和交流。

三、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回访

根据审阅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和日常沟通中掌握的信息,我办将选择确定企业围绕会计信息质量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除财政部统一组织的联合检查外,均由我办下发处理处罚决定并督促落实和整改;专项检查企业名单上报财政部,处理结果由财政部统一向社会公告;我办还将不定期对已查企业就整改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状况开展回访。

请各重点企业按时上报会计资料,积极与我办沟通。

联系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16号国贸写字楼15楼;

邮政编码:730030;

联系部门:甘肃专员办三处;

联系电话:0931-8465169、0931-8465006;

传真:0931-8465196。

附件:甘肃专员办会计监督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