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业务核算及主要报表
一、保险会计概述
1、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未来可能的损失予以赔付的信用承诺。
2、保险会计的特点:
(1)经营成本支出和收入补偿顺序与一般企业相反(利润的计算对会计估计的依赖非常强)。
(2)准备金的计量和核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调整未实现的收入;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将尚未支付的赔付及费用计当期损益)。
(3)分账套核算(如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
(4)混合合同的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认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认为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含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
3、保险合同作为会计核算的对象,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本质,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本质特征。承担的保险风险是被保险人已经存在的风险,如火灾,重大疾病、生存年龄等;其他风险(如汇率、费用指数、信用等级等)则不是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业务承保方式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2)按原保险合同在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将原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寿险合同包括一年以上的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
非寿险合同包括财产保险、短期健康险、意外人身保险等。
我国人寿保险公司也能经营非寿险合同业务,如短期健康险、意外人身保险。而财产保险公司只能经营非寿险合同业务。
5、国际财务会计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定义了保险合同,确定了将保险合同与投资及存款业务拆分的原则,不允许计提不符合负债定义的巨灾准备金和均衡准备金,要求不能漏记再保险资产和负债,要求反映再保险资产的减值。
二、保险会计的核算内容(特殊科目)
1、保险公司的产品是无形的信用承诺,为了实现暂存资金保值增值,因此金融资产较多,如定期存款、债券、股票、抵押贷款等。
2、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各项业务计提的准备金是负债比例中最大的一部分。
3、所有者权益:包括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和历年经营形成的资本增值,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4、损益:收入主要包括保险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来源是保费收入;费用主要包括赔付成本、当期增提的各种责任准备金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