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保险精算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其保险精算监管系统中实行首席精算师签字的精算报告制度,制度本身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中国精算师认可制度和保险公司的精算报告制度。
1、 中国精算师认可制度
认可制度中国保险业的精算师认可制度是实行考试认可制度。考生通过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全部课程考试,可取得中国精算师考试合格证书。
纵观世界各国,大体有两种精算师认可制度。一是考试认可制度,即设定一系列考试课,无论什么教育背景,只要通过全部考试,即可获得精算师资格。这以北美精算师协会和英国精算师协会的考试最为典型,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有英、美、加、澳、日本等国家。二是学历认可制度,通常在大学设立精算专业,类似于准精算师和精算师水平,分本科和研究生两个阶段,精算专业研究生毕业,即可获得精算师资格。属于这种类型的有德、法、意、瑞士、西班牙、荷兰、巴西、墨西哥等国家。这两种制度也有其共同点,一是对保险公司的指定精算师或首席精算师,除要求精算师资格外,还要求最低的精算专业从业年限,强调精算工作业绩。
中国精算教育始于1988年南开大学招收第一届中美联合培养的精算研究生,至今,国内已有近20所院校招收精算专业本科生、研究生,精算教育目前还有迅速发展的趋向。但这些院校师资力量、教学水平差别很大,又没有统一的课程设置标准,如采用学历认可制度,很难控制精算师的质量。有鉴于此,借鉴英、美等国经验,建立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制度是符合中国现状的。
中国精算师的职业制度基本思路在考试认可制度下,取得精算师考试合格证书仅是精算师职业制度的开端:①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者,若以精算师名义在商业保险机构执业,还需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注册,在取得精算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执业:②执业的精算师应加入精算师的专业团体中国精算师协会,每年需参加中国精算师协会规定的职业培训,接受其监督管理;③保险公司聘请一名执业精算师作为公司的首席精算师,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首席精算师需经中国保监会的资格审查认可);④首席精算师离职应当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保险公司解除其首席精算师的职务,应当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陈述理由,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 保险公司精算报告制度
配合中国保险业精算监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中国保监会将逐步建立保险公司的精算报告制度。在每一经营年度完了,保险公司除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精算财务报告外,还必须提供由公司首席精算师签署的有关精算报告,其基本内容是(1)提供各项准备金评估时所采用的精算假设、计算方法、并列明各项准备金结果等;(2)公司偿付能力、财务稳定性分析:(3)模拟、测算不同运营环境下,公司现金流量状况,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
3、 保险公司首席精算师制度
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新加坡等国家都有相当完善的首席精算师(或委任精算师)制度,这是这些国家寿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首席精算师担负着保险公司精算方面的领导工作,负责正确评价该公司的偿付能力及财务稳定性,同时对精算工作的失误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首席精算师对公司财务和偿付能力方面的问题有向公司董事会和保监会报告的权利和义务,当发现公司经营中存在重大风险或偿付能力不足时,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该报告应当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将逐步建立和完善首席精算师制度,首席精算师的主要职责是:①组织、领导本公司的精算工作;②签署保险公司对股东、保险监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的精算文件、报告;③每个会计年度完了,以个人名义至少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一份上一会计年度的公司精算报告,并抄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该报告评价公司目前的偿
付能力状况,对可以预测的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同时对未来投资、法律、税制和市场的变化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作出说明。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首席精算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过程。在目前的过度期内,暂行精算负责人制度,精算负责人部分履行首席精算师的权利和义务。
4、中国精算师协会
西方发达国家在十九世纪就成立了精算师协会,到现在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历史,不光在保险行业,在整个社会生活中都树立了崇高的威望,西方精算师协会对精算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在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对精算师的管理职责。
中国保险精算教育及精算应用在这十几年中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并已培养和储备了一批精算专业人员,首批中国精算师的认可为精算师协会的成立奠定了基础,精算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向中国民政部申请成立中国精算师协会。鉴于中国精算师协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组织,将从事一些极具开创性的工作,其职责和动作方式完全不同于现有的保险社团组织(如"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因此将按国际惯例独立设立,而不能依附于其它保险社团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