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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一块“短板”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和非寿险精算报告制度,在2004年的岁末终于补齐。
2004年12月15日,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并将于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非寿险的精算规定最终出炉,标志着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建设已经基本完成。更为重要的是,新规有效地弥补了原来非寿险准备金计提中的漏洞。
向IBNR计提旧法开刀
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将来赔付,特别提取的一笔风险基金。准备金提取越充足,投保人的未来利益越能够获得保障。但是,作为会计核算中利润的减项,准备金的提取会降低保险公司的当年利润。
新规出台之前,非寿险准备金的提取,一般参考财政部1999年1月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比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自留保费的1/2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英文缩写“IBNR”)按不高于当年实际赔款额的4%计提等。
“客观地说,这些标准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是比较适合国情的。”保监会一人士说,“但随着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原来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标准已不适应非寿险业务的经营情况,与国际标准相比,方法也不够科学,保险公司潜含着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风险。”
对保险公司而言,也面临着两难的选择。
近几年来,财产保险规模高速增长,多数还没有上市的财产保险公司都面临着资本金不足或股东迫切要求盈利的压力。
根据保监会的统计,截至2004年底,财产险保费收入达1089.9亿元,同比增长25.4%。约占总保费收入的25.24%,增幅超过寿险。
同时,保监会也在不断地强化偿付能力监管。
“面对双重压力,财产保险公司有可能通过调整账面赔付支出,利用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来达到满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一位资深精算人士说。
“实际操作中,常用的手法是通过赔付支出延迟和立案延迟。”上述精算人士说,“因为赔案的理赔延迟和报案延迟本身就客观存在,所以实际上很难区分真正客观的理赔延迟和人为‘恶意’调整的理赔延迟。”
一家成立近一年的财产保险支公司负责人私下称,如果需要,可以在每年的最后一个季度故意压案或延迟立案,人为地调整立案的速度,就可以减少最后一个季度的实际赔付支出额。这样做的后果之一就是导致非寿险准备金的一个大类IBNR的计提基础失真。
但于保险公司而言,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
业务人员可以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赔付指标;而保险公司的管理层也能够实现总公司设定的利润目标;投保人则无非是晚一些时间获得赔付。但是,这种行为引发的数据失真却可能动摇监管的基础。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在《试行办法》中,保监会要求公司用两种以上更为谨慎的精算方法提取IBNR,例如“链梯法”等。
“用‘链梯法’等精算方法提取准备金时,并不是简单依据实际赔款为基础,而是会参考过去一年中,12个月份赔案发生和赔款数额的变化趋势,分析其中的相关性。”一位上海的精算人士说,这样,一方面计提的准备金更为准确,另一方面也便于监管部门发现造假行为。
他举例说,如果某保险公司造了假,一般而言,其第四季度的赔案就可能会出现异常减少,而这个异常变化通过精算报表能够轻而易举地被检查出来。
提取比例不合理
计提基础失真只是原制度的一个漏洞而已,实际上,原制度中至少有两个准备金的计提比例都不尽合理。
非寿险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为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和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IBNR都存在计提不足或者不准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