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新修订)

2010-11-18 11:49:32 来源:中国精算师协会 字体放大:  

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Actuaries,缩写为CAA。

第二条 协会是精算师行业的全国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有关规定对精算师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监督会员执业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精算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主管部门委托,拟订精算师执业准则,拟订并执行行业自律制度;

(二)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中国精算师考试,组织实施精算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后续教育工作;

(三)开展会员的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五)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七)宣传精算行业,出版专业刊物;

(八)开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正会员和准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协会;

(三) 愿意为促进中国精算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 个人正会员须具有本协会认可的精算师或其他资格,个人准会员须具有本协会认可的准精算师资格;

(五)单位会员为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雇佣精算师、提供精算服务、或者开展精算教育的其他机构。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成为正会员需两名正会员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按本章程的规定办理缴纳会费手续;

(五)由协会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正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协会的会费收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完成协会要求的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按本章程的规定办理缴纳会费手续;

(四)由协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推荐协会理事人选;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数据信息与研究成果;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五)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传达、执行协会决议;

(二)组织精算人员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如果该会员申请重新入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届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同届。

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提名会长人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但调整期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中除(二)、(四)、(九)款外的其它各项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理事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和组织协会的秘书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通过。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26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精算师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