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经济师房地产专业精讲:抵押建设使用权的处分

2012-11-28 16:47:59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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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建设使用权的处分

(一)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的条件

抵押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抵押人死亡引起无法履行债务

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期宣告破产或解散

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

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的受偿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的分配顺序

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扣除抵押物应缴纳的税费

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赔偿违约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的清偿顺序

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设定后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可一同处分,但新增建筑物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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