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经济师房地产专业精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

2012-11-28 16:39:31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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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

(一)可以设定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通过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2)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后补签合同后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用地属涌泉不得设定抵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

权属有争议的土地

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土地使用权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及其土地使用权

已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其它

(三)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应注意的问题

同一宗土地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应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两宗以上土地使用权设定同一抵押权,视为同一抵押标的物,其担保作用不可分割

地随房地,房随地走

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共有人书面同意

已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告知承租人和抵押权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不破租赁)

土地的抵押价值可以由当事人商定,也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抵押权人可为抵押物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为第一受偿人

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经营期限或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

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例题·单选题】【2005年真题】甲拥有一宗土地的使用权,自2004年1月1日起将其出租给乙使用,租期5年。2005年,甲因债务问题,将该地块抵押给丙,则( )。

A.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中止,应由乙丙重新协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B.原租合同是否有效,就由乙丙协商确定

C.乙应将租金直接支付给丙

D.甲仍有权收取乙的租金

【答案】D

【解析】抵押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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