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立法目的和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在主观上有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客观上有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客观事实。
3.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而被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和扰乱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关系。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假冒行为
2.限购排挤行为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如下两种情形:一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低价倾销行为
8.搭售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0.诋毁商誉行为
11.通谋投标行为
(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部门
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1)询问权。
(2)查询、复制权。
(3)检查权。
(4)行政处罚权。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