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辅导资料:时效性的概念
时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时效:自行为成立起1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的1年有效,并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行使。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2年;
特别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1年,包括下列4项:
1、身体受到伤害;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担保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时效是主合同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