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书面,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和保险变更保险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解除
(二)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为原则,以不能解除为例外;
保险人以不能解除合同为原则,以能解除为例外;
(四)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1。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范围;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
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两年;
6)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五)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两年以内的扣手续费,退还;交费两年以上的,退还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看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开始的按日期折合,没有开始的,退还;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要求严格,合同一旦成立,一般不准解除合同,除约定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