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风险与保险2

2011-06-13 15:55:34 来源:威廉希尔app 字体放大:  

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风险与保险

三、保险的分类

1。保险分类的意义和基本方法

(1)保险分类的意义

(2)保险分类的基本方法

由于对保险分类的角度和标准不同,保险的分类存在比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为保险的理论分类、保险的实用分类和保险的法律分类。

1)保险的理论分类侧重于对保险总体特征的认识和对保险本身运动规律的把握,按保险标的、保险业务、保险的实施方式和保险的经营动机等标准。

2)保险的实用分类来自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保险公司根据自己业务发展的需要,往往按经营业务的重点,业务量、保险公司现有规模或保险市场需求状况等标准,来对保险进行分类。

3)保险的法律分类与保险的理论分类、实用分类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受限于一国的法律体系,故保险的法律分类因国而异,体现各国对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的目的。

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两大类。美国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大类。日本将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2。保险的基本类别:

(1)按保险标的或保险对象划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

保险,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年老、伤残、

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2)按承保的风险划分:单一和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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