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笔记:税收基本制度

2012-12-25 13:27:3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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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税收基本制度

一、税收的基本涵义与特征

(一)税收的基本涵义

考试内容:税收的基本涵义(掌握)

(1)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征收客体是单位和个人。

(2)税收的征收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或者说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3)税收征收的依据是法律,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

(4)征税的过程是物质财富从私人部门单向地、无偿地转给国家的过程。

(5)从税收征收的直接结果看,国家以税收方式取得财政收入。

(二)税收的基本特征

考试内容:税收的基本特征(掌握)

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1.税收的强制性

指征税凭借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令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强制性可能转化为自觉性。

2.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税收对具体纳税人而言具有无偿性,但从财务活动整体看,税收又有有偿性的一面。

3.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特征是指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是相对固定的。或:税收的固定性特征是指税收的确定性和征收标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二、税制要素与税收分类

(一)税制要素

考试内容:税制要素的具体内容

税制要素即税收制度基本构成要素。主要有: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加成和减免、违章处理等。

1.纳税人

纳税人:指税法规定享有法定权利、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负税人:指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和纳税人在存在税负转嫁(如流转税税种)的情况下是分离的,在不存在税负转嫁(如所得税税种)的情况下,是合一的。

2.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也称为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的目的物,是课税的依据或根据。课税对象是区别税种的主要标志。

我国按照课税对象不同,将课税对象分为:(1)流转额;(2)所得额;(3)财产额;(4)其他。

依据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我国的全部税种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和其他税类。

3.税率

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单位课税对象所应纳税额的比例或标准,它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税率的分类

(1)按税率的表现形式,分为用绝对量表示的税率(从量税)和用百分比表示的税率(从价税)。

用绝对量表示的税率,也称定额税率或固定税率。

用百分比规定的税率: 比例税率

按照税率与课税对象的变动关系,可以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累退税率。

①比例税率:对同一课税对象按一个百分比的税率课税。比例税率一般适用于对商品劳务的课税。其特点是计算简便,征收效率高,但它有悖于量能纳税原则。比例税率是我国运用最广泛的一种税率形式。

②累进税率:按照课税对象数额大小,分为若干个级次,并规定相应的由低到高的税率。累进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累进税率的优点是税负公平,具有自动调节功能,缺点是计算较复杂。

累进税率又可以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全部应税数额都适用于相应的最高等级的税率课税。

超额累进税率:一定数量的课税对象可同时适用几个等级部分的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简单,但累进程度高,尤其是在级距临界点附近容易出现税负增长超过所得增长的不合理现象。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复杂,但是累进程度低,可以避免税负增长超过所得增长的不合理现象。在累进税率方法下,世界各国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③累退税率:是指当课税对象数额增加时,税率反而逐级递减的税率。实践中并无真正的累退税率。

(2)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是指在超额累进税率情况下对计税基数各级次的增加部分所适用的税率,或最后一个单位的税基所适应的税率。

平均税率,是全部税额与收入之间的比率,亦称平均负担率。

在比例税率制下,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是相同的;在超额累进税率下,平均税率随边际税率的提高而上升,但平均税率低于边际税率。

通过比较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的差额,可分析税率设计得是否合理、税制结构是否科学。

(3)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

名义税率,是税法所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税收的实际负担率。在存在大量的税前扣除情况下,名义税率高于实际税率。在通货膨胀情况下,个人名义税率虽然没有提高,但实际税率却提高了。

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或作为分析税收负担状况的工具。

(4)零税率和负税率

零税率,是以零表示的税率,它是免税的一种形式。零税率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要缴纳税款。

零税率适用于两种情况:(1)所得税中的免税部分(2)流转税中出口商品。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负所得税)。

4.纳税环节

指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5.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6.加成和减免

(1)附加和加成:属于加重纳税人负担的一种措施。

附加即附加税,是与正税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加成:是加成征收的简称。是对特定纳税人加重征税的一种政策措施。

(2)减免税

例如:国家机关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博物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3)起征点和免征额

这两项实质上属于免税的特殊形式

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时应达到的一定数额。

例如: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按次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免征额: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

例如: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2000元。

没有达到起征点和免征额,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就其全额征税;达到或超过免征额,就其超过部分征税。

起征点和免征额具有不同的作用,起征点的设置主要是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是对纳税能力小的纳税人给予的照顾;免征额的设置虽然也有照顾纳税能力弱者的含义,但其他方面却是考虑的关键因素。如个人所得税制interwetten与威廉的赔率体系 虑社会效应和公平原则,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4)出口退税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

对增值税出口退税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出口退税,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并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开展公平竞争。

附加、加成和减免税体现了税法的严肃性与政策上必要的灵活性有机结合的治税思想。

7.违章处理(罚则)

(二)税收分类

考试内容:各种分类的方法和主要内容。

我国的分类:

1.按课税对象分类

按课税对象,一般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

流转税类也称为商品和劳务税类,计税依据是商品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属于流转税。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流转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60%左右。

所得税是对所得(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体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是以纯收益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体系,纯收益是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

例如:你的工资由5000涨到了8000,并且你还有了出租房产的收益,兼职收入(劳务收入)等等,那么缴纳的税收也逐步提高。

财产税类: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2.按计税依据分类

按计税依据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与价格无关)。

从价税多采用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属于从价税。

资源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属于从量税。

从价税、从量税各有特点。

3.按税收的管理权限分类

按税收的管理权限划分,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4.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分为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和间接税(流转税)。在直接税下,纳税人即负税人;在间接税下,纳税人不一定是负税人。发达国家的税收体系一般以直接税为主体;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体系一般以间接税为主体。

5.按征税机关分类

分为工商税收(由税务局征收)和关税(由海关征收)。

三、流转税类

(一)流转税的主要特点

考试内容:流转税的特点

流转税,亦称商品税,指所有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流转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

流转额:商品销售额、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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