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笔记:审判监督程序

2012-12-25 10:47:3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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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判监督程序

考试内容: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P239。

提起再审的途径: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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