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笔记:民法基础知识

2012-12-25 10:29:2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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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概念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已颁布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

2.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公平原则;4.合法原则;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

考试内容:公民(自然人)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法人的概念、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联营

(一)公民(自然人)

1.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作为民事主体的人。

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2.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和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如果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4.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承担监护职责的人为监护人。

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2)宣告死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6.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7.个人合伙

(二)法人

1.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企业法人

(1)成立

(2)变更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终止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3.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4.联营

(1)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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