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税前扣除项目及原则

2012-12-24 15:29:2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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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2、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3、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4、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二)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

1、工资、薪金;

2、补充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标准内的部分);

3、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税法规定扣除。

4、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

5、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

6、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10、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

11、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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