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2012-12-24 15:18:5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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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营业税免税规定

(三)营业税减税规定

1、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自2009初至2013年底,各类与农业有关的金融保险业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其他规定

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出纳长款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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