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计税依据

2012-12-24 14:55:4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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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

1、对于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其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允许减除2000元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以下四种人员,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减除2 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允许减除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3、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公益事业捐赠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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