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经济师考试: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2012-12-24 14:47:3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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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之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

(5)除上述情况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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