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经济师考试辅导:贵重货物概述

2012-12-24 12:12:4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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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货物(重点)

(一)定义

凡交运的一批货物中,含有下列物品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称为贵重货物。

——其声明价值毛重每千克超过(或等于)1000美元的任何物品;

——黄金(包括提炼或未提炼过的金锭)、混合金、金币以及各种形状的黄金制品,如金粒、片、粉、绵、线、条、管、环和黄金铸造物;白金(即铂)类稀有贵重金属(钯、铱、铑、钌、锇)和各种形状的铂合金制品,如铂粒、绵、棒、锭、片、条、网、管、带等。但上述金属以及合金的放射性同位素则不属于贵重货物

——合法的银行钞票、有价证券、股票、旅行支票及邮票(从英国出发,不包括新邮票);

——钻石(包括工业钻石)、红宝石、蓝宝石、绿宝石、蛋白石、珍珠(包括养殖珍珠),以及镶有上述钻石、宝石、珍珠等的饰物;

——金、银、铂制作的饰物和表;

——金、铂制品(不包括镀金、镀铂制品)。

(二)收运条件

在收运贵重货物时要特别注意下列要求:

1.包装

贵重货物应用硬质木箱或铁箱包装,不得使用纸质包装,必要时外包装上应用“井”字铁条加固,并使用铅封或火漆封志。

2.标记与标签

(1)贵重货物只能使用挂签;

(2)除识别标签和操作标签外,贵重货物不需要任何其他标签和额外粘贴物;

(3)货物的外包装上不可有任何对内装物做出提示的标记。

3.价值

(1)托运人交运贵重货物自愿办理声明价值;

(2)每份货运单货物的声明价值不得超过l0万美元;

(3)每份货运单货物的声明价值超过l0万美元时,应按以下办法办理:请托运人分批托运,即分几份货运单托运,同时说明由此产生的运费差额或其他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告知上级机关,按照给予的答复办理;

(4)每次班机上所装载的贵重货物,价值不得超过l00万美元。

4.文件

(1)货运单

——详细的托运人、另请通知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除在“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栏内填写真实的货物名称,准确净重和内装数量外,还应注明“Valuable Cargo”字样;

——注明已订妥的各航段航班号和日期;

——贵重货物不可与其他货物作为一票货物运输。

(2)其他文件

——其他文件的名称和操作要求在“Handling Information”栏内注明;

——参阅TACT-Rules7.3中的国家规定。

5.订舱

(1)优先使用直达航班;

(2)收运贵重货物前,必须订妥全程舱位,并符合有关承运人的运输条件;

(3)如需变更续运承运人,必须得到新承运人的许可;

(4)贵重货物如需特别安全措施,应在电文中特别注明。如有关航站需采取特别安全措施,例如警卫,由此产生的费用,应有托运人负担,如托运人拒付,航空公司则不予收运;

(5)托运人应预先将货物的航班安排情况通知收货人。

6.仓储

(1)贵重货物应存放在贵重货物仓库内,并随时记录出、入库情况。货物交接时必须有书面凭证并双方签字;

(2)保证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都设有贵重货物仓库;

(3)总重量在45千克以下,单件体积不超过453020立方厘米的贵重货物,应放在机长指定的位置,有保险箱的尽量放在保险箱内,超过上述体积和重量的,应放在有金属门的集装箱内或飞机散舱内。

7.运输

(1)运输贵重货物,尽量缩短货物在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时间,避开周末或节假日交运;

(2)贵重货物在装机或装集装箱过程中,至少应有3人在场,其中1人必须是承运人的代表;

(3)装在集装箱内的贵重货物,装机站负责监护装机至飞机舱门关闭。航班离港后,装机站应立即用电话或电报通知卸机站,并做详细记录。卸机站接到通知,应安排专人监督卸机直至货物入库;

(4)中转站接收中转的贵重货物,应进行复重。发现包装破损或封志有异,应停止运输,征求始发站的处理意见:

(5)贵重货物不得使用地面运输;

(6)如果发现贵重货物有破损、丢失或短少等迹象,应立即停止运输,填写《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并通知有关部门;

(7)收货人提取货物前,应仔细检查货物包装,如有异议时,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必要时重新称重,并详细填写运输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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