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经济师考试辅导:货物的接受

2012-12-24 12:05:1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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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接受(考点)

(一)收运条件

1.必须预订舱位的货物

托运人托运下列货物前应当预订舱位,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接收。

(1)在运输中转过程中需要特殊对待的货物;

(2)运输声明价值超过10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的货物;

(3)形状不规则的货物;

(4)特种货物;

(5)批量较大的货物;

(6)需要两家或两家以上承运人运输的联程货物。

2.混载货物的收运

将多个货主托运的货物,集合为一票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这种货物称为混载货物,又称集运货物或混运货物。货运单上注明的托运人为货物集运商。货物集运商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作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分别将货物交付给货物分运单上的收货人。

(1)一般规定:

混载货物中不能含有危险物品,制作为制冷剂的干冰除外; 混载货物中不能含有活体动物、贵重货物、灵柩;

混载货物中不能含有下列物品,除非一票混载货物全部是下列物品中的某一类:①灵柩、骨灰;②贵重货物;③汽车;④鲜活易腐货物

(2)文件准备:①货物集运商必须填制货运单,连同货物一起交给承运人。②混载货物的货运单后面必须附混载货物舱单。③混载货物的货运单后面应附有货物分运单。④ 承运人不能作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除非法律与政策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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