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3)

2011-05-13 18:01:49 来源:考试大 字体放大:  

仲裁法基础知识

考试内容:

1、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2、仲裁协议的概念和效力

3、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

4、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

5、仲裁的申请和受理条件及程序

6、仲裁庭组成的方式

7、仲裁开庭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

8、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的内容

要点:

1、仲裁与仲裁法

(1)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在国际上,仲裁是解决争议的常见方式。仲裁在我国已经成为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方式。

(3)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1994 年 8 月 31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4)仲裁的特点:

① 自愿性

仲裁方式的选择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必须用书面的形式将这一意愿表达出来,即应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协议。

② 专业性

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

专家仲裁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③ 灵活性

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一些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

④ 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⑤ 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⑥ 经济性

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

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

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众,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⑦ 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

2、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与效力

① 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② 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否则,只要有仲裁协议,法院对案件就没有管辖权。也就是说,仲裁协议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

仲裁协议也是仲裁裁决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

(2)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

① 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法》第 16 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依据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形式的不同,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

仲裁条款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常常在合同订立的同时订立,因此往往是在纠纷发生之前订立的。

仲裁协议书

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

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② 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

① 在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②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原因有:

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③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① 申请

申请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提请所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审理和裁决的行为。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在申请仲裁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② 受理

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法接受对纠纷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的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2)组成仲裁庭

① 仲裁庭

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 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依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

② 仲裁庭的组成原则——一案一组庭

③ 仲裁庭组成方式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即合议仲裁庭,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即独任仲裁庭。

④ 仲裁庭组成方式的选择

在具体的仲裁活动中,采取上述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当事人约定合议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约定独任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 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独任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⑤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⑥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的申请: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开庭和裁决

① 开庭

开庭,即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仲裁法》第 39 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

该条还规定 :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② 不公开审理原则

仲裁不公开进行,即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不公开审理的目的: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当事人协议仲裁公开进行的,可以公开进行。

③ 开庭审理前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经书面通知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经书面通知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④ 证据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相互质证。

⑤ 辩论和裁决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仲裁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⑥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是我国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

(1)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

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主要表现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等方面。

① 仲裁财产保全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为保证将来仲裁裁决得以实现,而由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

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② 仲裁证据保全

仲裁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所采取的对证据加以保护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③ 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此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

① 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 58 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确有上列情形之一的,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②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

1、(课后习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时间内提出。

A. 30 日 B. 60 日 C. 3 个月 D. 6 个月

正确答案:D , 教材第247页。

2、(200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应当在( )提出。

A. 仲裁庭首次开庭之前 B.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时

C. 仲裁庭开庭审理期间 D.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

正确答案:A , 教材第245页。

3、(200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程序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B.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C.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D. 仲裁一律开庭进行

正确答案:D , 教材第246-247页。

4、(200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 )的意见作出。

A. 首席仲裁员 B. 仲裁委员会主任

C. 仲裁委员会的专家委员会 D. 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

正确答案:A , 教材第2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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