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
考试内容: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2、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3、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4、第二审程序
5、审判监督程序
6、督促程序
7、公示催告程序
8、执行程序
要点: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该法于2007 年10月28日修订、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
3、国家审判机关及其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
(1)国家审判机关——法院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均设立了审理民事纠纷的审判庭,受理民事纠纷案件。
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
(2)国家审判机关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
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4、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
(1)管辖的定义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案件审理权的一项制度。
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2)分类
① 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重大的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该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 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辖适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
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实行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 裁定管辖
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
移送管辖
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争议。
管辖权转移
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具体包括: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5、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1)起诉
① 定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
② 原告和被告
提起诉讼的人为原告,被提起诉讼、经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为被告。
③ 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四个条件: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
(2)受理
①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
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②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
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③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并决定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之前,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依法所作的各项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 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 3 日内告知当事人。
开庭日期确定后,应当在开庭 3 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还应在开庭审理前 3 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参加下,在法院固定的法庭上或法律允许设置的法庭上,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顺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全过程。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开庭审理由以下几个阶段组成: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合议庭评议和判决。
调解:
调查和法庭辩论后,在事实清楚、是非明确的基础上,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撤诉
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缺席判决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5)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收到起诉状经审查立案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口头起诉、口头答辩。
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的,可以当即进行审理,当即调解。
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受普通程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方式和期限的限制。
简易程序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需实行合议制,但要有书记员作记录。
在开庭通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6、第二审程序
(1)上诉和两审终审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逾期不上诉的,原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
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
不予受理的裁定;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驳回起诉裁定。
当事人提起上诉后至第二审审结前,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2)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分别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和 30 日内审结。
7、审判监督程序
(1)定义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2)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提起再审的途径: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2 年内提出;2 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一审程序审理;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8、督促程序
(1)概念与适用范围
① 概念
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② 性质
由于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是直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并不经过审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所以,它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
③ 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2)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1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15 条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的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的送达应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
如果债务人不在我困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3)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
债权人依督促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应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如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收据等。
支付令的申请应当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 5 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否则,应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4)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对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认为支付令有错误,而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应履行支付令所载支付义务的一种意思表示。
债务人口头异议无效。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9、公示催告程序
(1)概念与适用范围
① 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② 适用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为两大类: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所谓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该票据。
如果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前,支付人已经支付了该票据,则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 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4)公告与权利申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在 3 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期间的长短,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 60 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公示催告期间内进行。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其含义包括:
宣告票据无效进而排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
通过在指定期间内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推定票据权利归申请人所有。
在无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 1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人民法院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进行公告,人民法院还应通知支付人恢复支付。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申请人有权凭除权判决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 1 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 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10、执行程序
(1)执行和执行程序的概念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
① 执行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②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保证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
(2)执行申请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申请书,说明要求执行的事实、理由,提供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同时说明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
申请执行的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员负责。
(3)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所 采取的具体的方法和手段。
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措施有:
查询、冻结和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4)执行中止和终结
① 执行中止
定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密切联系,无法单独执行;
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偿付能力。
执行中止的情形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职权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
② 执行终结
定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引起执行终结的情况有:
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例题:
1、(课后习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 )内审结。
A. 立案之日起 3 个月 B. 第一决开庭之日起 1 个月
C. 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D. 被告应诉之日起 1 个月
正确答案:A ,教材第239页。
2、(课后习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
A. 裁定驳回起诉 B. 缺席判决 C. 按撤诉处理 D. 拘传到庭
正确答案:C ,教材第238页。
3、(课后习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C.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D.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CDE ,教材第2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