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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农村: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x适用单位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一)基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八)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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