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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俭,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
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
(1)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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