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辅导资料:税收制度7

2011-06-14 12:13:26 来源:威廉希尔app 字体放大:  

第四节税法体系

三、各级次税收法律的效力(熟悉)

1.税法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税法在特定地域内发生的效力,我国税法的空间效力主要包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和在地方范围内有效两种情况。

2.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2.税法的解释

(1)按解释权限划分,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2)按解释尺度划分,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大解释。

【例题3】下列关于税法的解释的表述,正确的为()。(2005年单选真题)

A。税收立法解释的效力小于被解释的税法效力

B。税法的司法解释具有法的效力

C。税法的行政解释与被解释的税法具有相同的效力

D。税法的行政解释可以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答案】B

【解析】税收立法解释与被解释的税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A项不正确。税法的行政解释在行政执法中一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同的效力,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所以C、D两项不正确。而司法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

注:本节内容比较重要,考生应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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