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补偿性工资差别,是指在知识技能上无质的差别的劳动者,因从事职业的工作条件和社会环境的不同而产生的工资差别。这种工资差别主要是为了补偿那些在工作条件和社会环境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由于这些人所处的地位使他们不得不承受更多的生理和(或)心理上的压力,承受了更高的“劳动的负效用”,即劳动所引起的劳累、紧张、枯燥、疲倦、痛苦和危险的感受或处境,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他们比那些没有处于同样地位的人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因而需要对他们所付出的这部分劳动予以补偿。
在亚当?斯密所提及的引起职业间工资差别的五个原因中,有四种都是属于因工作条件和社会环境不同而引起的,即因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从业时的不愉快程度、职业稳定与保障程度、责任大小程度而引起的工资差别,均属于补偿性工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