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辅导:对特殊就业群体的平等就业措施

2011-06-08 16:49:04 来源:威廉希尔app 字体放大:  

对特殊就业群体的平等就业措施

(一)妇女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二)少数民族劳动者

《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三)残疾人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国家通过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和个体开业。我国实行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和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制度。对吸纳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交纳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对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四)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五)退役军人

按照我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退役军人实行就业安置等特殊保障措施。其中对义务兵人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其退出现役后应复工、复职。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注册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