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辅导:工时制度的内容

2011-06-08 16:45:53 来源:威廉希尔app 字体放大:  

 

工时制度的内容

1.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日,即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日的劳动者所实行的工时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因工作职责范围和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如外勤工作人员、专用汽车司机、铁路、水运、邮电等企业的部分职工。一些因工作无法按时计算和无必要按时计算的人员,如职业作家、律师、推销人员、出租汽车司机、森林巡查人员以及某些勤杂人员等,也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它通常适用于从事受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限制的季节性或特殊性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同样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4.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颁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的折算办法是。

5.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数和每周的工作天数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继续工作的时间。劳动者在公休假日或法定节日期间根据单位的要求从事劳动,称为加班;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时数以外继续从事劳动或工作叫加点。

(1)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还必须把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以内。

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条件是:

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指企业接到紧急生产任务,如果不能如期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势必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人。在这些情形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②必须与工会协商。指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把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人数、时间长短等向工会说明,以征得工会的同意。

③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企业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④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必须合法。指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允许的: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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