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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提高价格鉴证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受理时效:价格鉴证单位自接到委托鉴证人送交的《价格鉴证委托书》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条鉴证时效:自受理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鉴证结论书》,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第三条补充鉴证或重新鉴证时效:对价格鉴证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价格鉴证结论书》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证或重新鉴证,其受理时效与鉴证时效按前两款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鉴证结论持有异议,申请复核裁定的,可在接到《价格鉴定结论书》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符合裁定申请,复核裁定机构一般在接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裁定结论书》送达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