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师辅导被盗汽车价格

2013-03-09 19:36:4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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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对被盗汽车进行价格鉴定时,可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当鉴定标的所处市场交易频繁,市场活跃,具备可比参照物时,可采用市场法;当鉴定标的较为特殊,且所处市场很少交易时,可采用成本法。本案例鉴定技术路线清楚,采用方法正确。

二、被盗汽车所缴纳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现为购置税)等有关规费(税)作为其价格构成的不可分割部分,在进行价格鉴定时应予以考虑。

三、在具体计算中存在以下错误及问题:

1、重置价格中提到的基价是根据****市附加费征收办公室提供的该车原购置价格,该数据引用错误。重置价格是指在鉴定基准日重新购置全新车辆的价格,而非标的原购置价格。

2、本案例应列明40%规费的名目,有关规费应按照在鉴定基准日购买相同或相类似车辆,依法需缴纳费用来确定。

3、成新率的确定有误。

根据1992年国家有关规定,轿车正常报废年限为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起始年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

本案例中将已使用年限确定为10年,即自制造日期起至鉴定基准日止是错误的,应为自初次登记日期起至鉴定基准日止的5.5年。

在确定尚可使用年限时,应以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限作为上限,结合鉴定标的实际使用状况,综合确定。

本案例中现场勘察车况较好,且距国家规定正常报废年限仍有4.5年,因此将尚可使用年限确定为4年是错误的。

4、2000年12月18日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价格鉴定人员在进行车辆价格鉴定时应按新的标准计算车辆的使用年限。

5、综合成新率应根据鉴定标的使用年限、维修保养情况是否出过事故等因素综合确定,而不能简单以使用年限法来确定成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