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辅导: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

2013-04-07 13:50:4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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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条款不得具有法律规定所禁止出现的情形,有下述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4)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该条款无效。

(5)格式条款不能设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直接财产损失时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正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 )。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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