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2012-08-15 12:08:09 字体放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合格后,方可申报。申报评审时,还须参加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

第三条 通过考试与评审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会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会计改革和管理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学历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