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按责任种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按责任主体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和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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