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七章

2013-09-29 12:19:0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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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

(二)掌握税款征收

三)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

(四)掌握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熟悉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熟悉账簿、凭证管理和发票管理

(七)了解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

(八)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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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范围

1.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理。

2.非正常户处理。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式样

(二)发票的种类、联次和内容

(三)发票的印制

(四)发票的领购

(五)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六)发票的检查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方式;

4.其他方式。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一、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3)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2.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

(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6.阻止出境。

(四)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1.税收优先权。

2.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3.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4.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职责

1.查账权;2.场地检查权;3.责成提供资料权;4.询问权;5.交通邮政检查权;6.存款账户检查权。

(三)被检查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