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六章

2013-09-29 12:15:2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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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纳税人

(二)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征税对象(征收范围)和税率(税目)

(三)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

(四)掌握本章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熟悉本章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

(六)了解本章相关税种的征收管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物品的纳税人包括:(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4)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二、课税对象和税目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关税的税目由《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

三、税率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其中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四、计税依据

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主要采取从价计征的办法,以商品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关税主要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五、应纳税额的

1.从价税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计算方法。

六、税收优惠

下列情况的货物,经海关审查后可以免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七、征收管理

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1‰的滞纳金。

第二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三、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四、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一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六、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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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三、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环节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收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